注脂肉標示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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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

本次修正要點:

1.「重組肉食品」定義之文字,將「魚」修正為「水產品」

2.  新增「注脂肉食品」相關規定

(1) 新增「注脂肉食品」定義。

(2) 新增包裝注脂肉食品之規定。

(3) 新增具稅籍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,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之規定。

(4) 新增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注脂肉食品之規定。

預定自1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,未依規定標示,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,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;標示不實者,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
 

「注脂肉食品」規定內容

一、注脂肉食品之定義:

指以畜肉為原料,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物注入、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。

二、應標示之食品及食品業者:

包裝注脂肉食品、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之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,以及販售注脂肉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。

三、應標示方式:

顯著標示「注脂」或等同字義說明,並加註「僅供熟食」、「熟食供應」或等同字義之醒語。

 

圖片說明 ↓

黃賢齊老師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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